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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应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8民初11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应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应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1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应伟,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440************315。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应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2020年11月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人民陪审员  林丽卿人民陪审员  梁建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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