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1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应伟,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
公民身份号码:440************315。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应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2020年11月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杰人民陪审员 林丽卿人民陪审员 梁建玲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