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6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勐海县永吉信通讯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经营者:陈兰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勐海县永吉信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勐海县永吉信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勐海县永吉信通讯店的起诉,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