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29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日日珠宝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北路**水晶城**馆**03岛****经营者:赵凤梅,女,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荣华,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日日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