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7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衡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号701。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衡铭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经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