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25号原告: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48、250号702自编703A。
法定代表人:夏荣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双龙,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分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分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6.28元,减半收取计6503.14元,由广州游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