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16号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滩北苑****/div> 法定代表人:唐伏祥。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ZL201730441107.4“智能音箱(A)”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请求判令:1.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
3.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其维权支付的费用1万元。
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一款同意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南通联沃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故本院对南通市市辖区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