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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与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722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与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7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坑口)三正世纪豪门****商铺,注册号441********2538。

经营者:李许鹏,男,汉族,1993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六队**,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晨娅,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莹,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其与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50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已预交),由东莞市寮步凯朋百货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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