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29号原告:深圳市上乘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岸时代大厦东B702。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兴仕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辛某1。
原告深圳市上乘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兴仕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经查,原告深圳市上乘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上乘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