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79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诚晖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街**1-1(雄风义乌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UUUM38。
法定代表人:唐晓川,职务不详。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诚晖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