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06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实耐宝物资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平阳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A。
经营者:林秋莹。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实耐宝物资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