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22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泗河办顺桥食品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路泰源泗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惠农厅**。
注册号92370831MA3DKQDP14。
主要负责人:杨桥。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泗水县泗河办顺桥食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