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144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高秀美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
经营者:高秀美。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高秀美门窗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