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553号原告:杨金刚,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顺景楼1505房。
法定代表人:易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金刚与被告广州易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杨金刚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金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