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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056号
案件名称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陈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56号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俊言,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嗨团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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