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29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蔚莱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48XBL53。
经营者:李蔚。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蔚莱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同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77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7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