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58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健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长江商贸城)**商业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3TB7XY。
法定代表人:朱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健业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