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汉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91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汉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汉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7919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梁汉旋,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梁汉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汉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含公证费1,000元、购买涉案产品费用10.50元、员工劳务费3,989.5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OPPLE”、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OPPLE欧普照明”以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欧普”的权利人,其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含灯等类别。

2020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盛华灯饰店”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梁汉旋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2014)沪静证经字第4730、4731、4732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OPPL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用加热器、浴霸、灯(取暖用灯)、灯(照明用灯)等,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沪卢证经字第368号公证书记载,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OPPLE欧普照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浴霸等,有效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

后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根据(2020)沪卢证经字第366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系第XXXXXXXX号“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灯泡、顶灯等,有效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根据(2020)厦鹭证内字第23215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3月20日,原告工作人员登录“拼多多”APP,在“盛华灯饰店”店铺“欧普LED筒灯三色变光3W5W7瓦客厅7.5公分嵌入式家用天花卧室筒灯”的商品链接中购买“砂银款(正白光)6000K,3瓦/开孔7-8CM”商品1件,价格10.50元,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1.2万件,单独购买价格及发起拼单价格分别为9.90元及5.50元。

后该工作人员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打开该快递包裹后内有“OPPLE”标识筒灯1个。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筒灯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标有“OPPLE”标识筒灯1个(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正面有“OPPLE欧普照明”标识,其正面及侧面标签有“OPPLE”标识,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经原告鉴定,其处正品外包装侧面产品信息对色温、灯体颜色等选项中对具体型号有标注,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侧面产品信息对色温、灯体颜色等选项中对具体型号未标注,正品侧面标签处“型号”二字中间有空格,被控侵权产品侧面标签处“型号”二字中间无空格,故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盛华灯饰店”的店铺系由被告开设;

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6月27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日,该商品ID下包含“欧普/OPPLE”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5926件,销售金额共计145,183.1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公证书、涉案商品以及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商品下架及禁售、销售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灯”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相比,被控侵权商品与其在产品信息标注、字体排版等方面存在差异,在被告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等情形,故其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35,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购买公证物品费用,本院认定10.50元,关于其余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梁汉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6,010.50元;

二、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9.70元、梁汉旋负担70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戚垠川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