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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向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7775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向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张向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777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操,男,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张向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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