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34号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面区石桂大道****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宣城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九龙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食品产业园银杏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v> 法定代表人:张京。
被告:河南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县产业聚集区中福路**v> 法定代表人:马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好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文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四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彩头食品有限有限公司、宣城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好鲤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