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3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闽都鞋行,经营场所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00PHF14。
经营者:徐玉辉。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闽都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漳州市芗城区闽都鞋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2020年11月17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