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7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汇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夏灯年。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汇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同年3月1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