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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1568号
案件名称吴德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德辉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15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辉,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被告人吴**辉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代理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辉及辩护人朱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辉向厉某(另案处理)销售伪造的“李维斯”、“斯图西”、“彪马”、“耐克”等六种注册商标标识共29800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辉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辉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被告人吴**辉系初犯,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吴**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再次,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向厉某(已另案判处)销售伪造的“李维斯”、“斯图西”、“彪马”、“耐克”、“冠军”、“三叶草”六种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9800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辉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辉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厉某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与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信息与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辉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辉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吴**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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