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4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永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迪,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