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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冬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知民初46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冬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冬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4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永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冬迪,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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