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何秦涛,男,xxxx。
被执行人:张松松,男,xxxx。
被执行人:肖元,男,xxxx。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秦涛、张松松、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一、由何秦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张松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肖元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以上三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诉讼费4300元;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何秦涛、张松松、肖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何秦涛、肖元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贵州省思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被执行人张松松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松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