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18号原告:株式会社xxxx(NATUREREPUBIIC.,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x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
经营者:王xx。
原告株式会社xxxx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xxx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株式会社xxxx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xx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x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x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