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4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欣仪,女,汉族,1996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浩风电厂(经营者:潘洪湖),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臣田社区宝田三路39宝田工业区**A504>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仪、深圳市宝安区浩风电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