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iv>法定代表人:谭云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干县瑞峰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2020年11月1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