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80号 原告: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30269A。
法定代表人:江金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谭桥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1YA74。
投资人:段红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伦柏,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被告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93003××××.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
2.浙江天猫有限网络公司删除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店铺内侵权商品链接;
3.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赔偿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4.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赔偿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11月17日,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兴御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