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8248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皋兰九合新桥汽配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久和汽配城旁小**111商铺。
经营者:曹虎章。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皋兰九合新桥汽配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