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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岛区鑫汇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132号
案件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岛区鑫汇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鑫汇泽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132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鑫汇泽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人:夏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清淑,青岛西海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鑫汇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唐琳群,被告黄岛区鑫汇泽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清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525元,退还原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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