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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6356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35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娜,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总经理。

被告: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投资人:韩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精细化工厂、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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