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10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WymanSt.,Waltham,MAUSA)。
法定代表人:吉安·保罗·巴斯(GianPaoloBassi)。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高新十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公司员工。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27日,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9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负担。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