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8178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堂森,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尹堂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金利来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金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堂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与理由: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同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酷帅名品箱包服饰店”店铺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尹堂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2016)粤广海珠第7565号公证书记载,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呢绒夹克(衣服)、风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根据(2016)粤广海珠第7567号公证书记载,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呢绒夹克(衣服)、风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根据(2016)粤广海珠第7566号公证书记载,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金利来”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呢绒夹克(衣服)、风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该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金利来”系列商标(含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授权给原告使用,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此外,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金利来”系列商标的行为提供诉讼等。
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7769、27850、2785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4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在“酷帅名品箱包服饰店”店铺“金利来夹克男装休闲外套中年爸爸装衣服春装款上衣”的商品链接中购买“8831立领蓝色,175/92AL”商品1件,价格248元。
该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474件。
同年9月26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收到前述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打开该快递包裹后内有蓝色夹克1件。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前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蓝色夹克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蓝色夹克(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1件。
被控侵权商品吊牌处合格证、正品证书以及内衬口袋处标牌及水洗标均印制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经原告鉴定,其处正品吊牌处有防伪码,但无正品证书,被控侵权商品吊牌处无防伪码,但有正品证书;
正品水洗标中无品牌及执行标准两项内容,被控侵权商品水洗标中有品牌及执行标准两项内容,故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酷帅名品箱包服饰店”的店铺系由被告开设;
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该商品于2020年5月6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日,该商品ID下包含“金利来”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631件,销售金额共计146,154元,具体为“金利来休闲外套男装夹克中年爸爸装外套春秋款上衣男士夹克翻领男”产品销售15件,销售金额3,720元;
“金利来夹克男装休闲外套中年爸爸装衣服春装款上衣男士夹克翻领男”产品销售616件,销售金额为142,434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涉案商品以及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签署记录、商品下架及禁售、销售情况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经其授权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就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衣服”、“呢绒夹克(衣服)”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属于相同商标,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相比,被控侵权商品与其在吊牌标识、水洗标内容等存在差异,在被告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任何一家企业生产,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等情形,故其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4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公证费,本院酌情认定1,500元,关于律师费,本院综合考量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认定2,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尹堂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12.50元,尹堂森负担8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 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戚垠川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