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003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玉之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 霞区西岗街道仙林大道181号2幢3225室。
法定代表人:冯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之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