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82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玉田镇永慧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金地家园门市楼**。
经营者:简永慧。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田镇永慧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玉田县玉田镇永慧综合商店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