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2745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锡辉,女,汉族,1959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锡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