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078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殊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格联通街****法定代表人:陈河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殊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杨毅涌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