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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智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03刑初615号
案件名称苏智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智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3刑初6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智鸿,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智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智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苏智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从他人处获取的Penfolds品牌系列红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

其中,被告人苏智鸿销售给王某(已判刑)假冒Penfolds品牌红酒价值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00余元、销售给王某平假冒Penfolds品牌红酒价值约35000余元。

被告人苏智鸿系被上网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苏智鸿主动退赔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智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智鸿认罪认罚,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相关户籍信息、微信收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证人王某、王某平的证言、被告人苏智鸿的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苏智鸿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智鸿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智鸿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又能积极退赔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并退交违法所得、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智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苏智鸿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苏智鸿处扣押黑色Redmi5A手机一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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