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90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玲,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菜厅**,注册号500901604781081。
经营者:汪玲,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