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36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唐县老赵生姜蒜海鲜调料店。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鼓楼东路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赵广龙。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高唐县老赵生姜蒜海鲜调料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