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雅缇皮鞋店,经营场所武夷山市里洋村思源**。
经营者:林连东。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雅缇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周黎敏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