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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杰与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006号之一
案件名称赵建杰与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建杰;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程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06号之一 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shop.pinduoduo.com/4gvmvxr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5MA0D60FR8F。

经营者:程恒通,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子后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L2PE7W。

法定代表人:程占华,总经理。

被告:程占华,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华,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子后村委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杰与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以下简称万事通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恒公司)、程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赵建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万事通网店、双恒公司赔偿赵建杰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5日,赵建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建杰负担。

原告赵建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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