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06号之一 原告:赵建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shop.pinduoduo.com/4gvmvxr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5MA0D60FR8F。
经营者:程恒通,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子后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L2PE7W。
法定代表人:程占华,总经理。
被告:程占华,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华,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子后村委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杰与被告隆尧县魏家庄镇公后万事通园林用品网店(以下简称万事通网店)、邢台双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恒公司)、程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赵建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万事通网店、双恒公司赔偿赵建杰经济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5日,赵建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建杰负担。
原告赵建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