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58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餐厅,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铁东路北段西侧div>经营者:王有亮。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葛市一品皇记煌三汁焖锅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