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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景华与泉州奋邦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744号
案件名称蔡景华与泉州奋邦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奋邦鞋业有限公司;蔡景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744号原告:蔡景华,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奋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能坑镇后山村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少鹏。

被告: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朱峻。

原告蔡景华与被告泉州奋邦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巢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蔡景华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景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景华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颜佳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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