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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30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杨海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强,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宁,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海宁于2020年10月13日以已与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其撤回起诉。

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海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负担。

本院认为,杨海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海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杨海宁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负担。

杨海宁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致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袁志强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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