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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盛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29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盛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盛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龑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95号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治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街社区居委会),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div>被告:河南龑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健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东半部二间/div>法定代表人:韩军锋。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同兴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龑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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