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90号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吹娜电子商务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葛塘村****/div> 经营者:许祖跃,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吹娜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义乌市吹娜电子商务商行赔偿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