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93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成功街117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7UL404。
经营者:黄延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下称古岱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古岱烟酒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915682号“瀘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古岱烟酒商行立即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3.判令古岱烟酒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泸州老窖公司系“瀘州老窖”注册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注册号为第91568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泸州老窖特曲是原告的核心品牌之一,有着“四百年老窖飘香、九十载金牌不倒”之美誉;
其前身是于1915年最早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的“三百年老窖大曲”;
1952年在全国首届评酒会上与茅台、西凤、汾酒一道被评为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并确定为浓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推崇与喜爱。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黄延治经营的“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古岱烟酒商行店内销售的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4瓶白酒,后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安市监罚字(2019)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古岱烟酒商行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古岱烟酒商行销售假冒“瀘州老窖”商标白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泸州老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因侵权白酒品质低劣,致使消费者对正品“瀘州老窖”白酒的品质评价降低,使泸州老窖公司的名誉和品牌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古岱烟酒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泸州老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审查,泸州老窖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8,可以证明泸州老窖公司享有商标权、商标知名度及古岱烟酒商行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古岱烟酒商行未提供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1996年12月14日,泸州老窖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了第915682号“瀘州老窖”商标,商标从1996年注册后经多次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12月28日,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出具编号(2000)第138号《品牌评价证书》,评价原告的“瀘州老窖”品牌价值为1028546万元人民币。
1984年8月,“泸州牌泸州老窖特曲(大曲浓香)”产品荣获金质奖章;
2016年3月16日国窖1573白酒、泸州老窖特曲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泸州老窖头曲酒、泸州老窖二曲酒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8日在古岱烟酒商行查获52度500ml“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白酒”4瓶。
同日,泸州老窖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该批酒均系假冒产品。
另查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古岱烟酒商行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特曲白酒,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以及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15682号“瀘州老窖”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现该注册商标经续展仍在有效期内,泸州老窖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古岱烟酒商行销售的白酒商品与泸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该白酒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也与泸州老窖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古岱烟酒商行未经泸州老窖公司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泸州老窖公司要求古岱烟酒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古岱烟酒商行侵权所受损失或古岱烟酒商行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也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安市柳城古岱烟酒商行负担10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