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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926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泽,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鹏,执行董事。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云公司)与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原告腾讯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山东腾讯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腾讯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腾讯云”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www.liangrungs.com、涉嫌侵权的微信小程序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原告审核确认);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腾讯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有重大的影响力。

原告腾讯云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计算机技术服务提供商,提供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与服务,服务客户众多。

原告腾讯公司先后在第42类上申请注册四件“腾讯云”商标(以下简称“腾讯云”系列商标),分别为申请日期是2013年1月30日、注册号为12133297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注册号为13891826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注册号为18935967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02日、注册号为28473636的商标。

原告腾讯公司先后将上述“腾讯云”系列商标授权给原告腾讯云公司使用,经过两原告的长期使用与推广宣传,“腾讯云”系列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

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未经两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官方网站和其开发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了与两原告注册使用的上述“腾讯云”系列商标相同和近似的“”、“腾讯云商”、“腾讯云”标识。

此外,被告还在35类服务上恶意抢注“—腾讯云—”商标,注册服务内容为“张贴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

被告上述使用腾讯云商标的类别为35类,与原告注册的“腾讯云”系列商标的42类不相同亦不相类似,属于在不同类别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涉案商标的行为。

原告的“腾讯云”系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声誉,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的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原告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

“腾讯”为原告腾讯公司的字号,这一字号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腾讯云”为原告腾讯云公司的字号,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该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认可。

被告在2015年注册成立时,明知原告的“腾讯”、“腾讯云”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仍将“腾讯云”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在其官网和微信小程序中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引人误认为其服务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两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辩称,一、被告申请的“一腾讯云一”注册商标,该商标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且该商标的国际分类为35类,与原告商标的国际分类为42不相同。

二、被告的注册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

通讯器材、工艺品、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的销售;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保险信息咨询等”,不论是注册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行为都与原告的商标核准类别不存在重合,原告仅根据被告企业字号与其持有商标存在字面上的重合即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三、被告在网站中及宣传中使用的“腾讯云”标识,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的经营并未降低原告的品牌影响力,未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未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的现有状况2013年1月30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133297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服务器托管;

软件运营服务【SaaS】;

计算机软件维护;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系统设计;

网络服务器出租;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2014年7月21日,腾讯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腾讯公司将已注册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2133297号商标授权给腾讯云公司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授权使用期限为长期,授权腾讯云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共同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方式进行维权。

2014年1月10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3891826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存储;

地图绘制服务;

云计算;

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服务器托管;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

2015年2月28日,腾讯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腾讯公司将已注册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3891826号商标授权给腾讯云公司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授权使用期限为长期,授权腾讯云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共同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方式进行维权。

2016年1月20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8935967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气象信息;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地图绘制服务;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计算机安全咨询;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云计算;

软件运营服务(SaaS);

远程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存储(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

2017年11月28日,腾讯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腾讯公司将已注册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893596号商标授权给腾讯云公司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授权使用期限为长期,授权腾讯云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共同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方式进行维权。

2018年1月2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28473636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平台即服务(PaaS);

软件即服务(SaaS);

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

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

云计算;

电子数据储存;

远程数据备份;

服务器托管;

网络服务器出租;

数据加密服务(截止)”,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

2018年12月7日,腾讯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腾讯公司将已注册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28473636号商标授权给腾讯云公司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许可,授权使用期限为长期,授权腾讯云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共同采取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方式进行维权。

(二)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腾讯云”系列商标自注册以来被广泛使用在第42类的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

根据腾讯公司官网介绍,腾讯云服务提供包括云服务器、云计算、文件存储、云硬盘、云联网、CDN与加速、数据库、视频服务、视频智能、云通信、云开发、网站托管、数据处理、网络安全、终端安全、应用安全、业务安全、安全运营中心(私有云)、大数据、人工智能、AI平台服务、区块链、物联网开发、办公协同等众多技术产品服务,为金融、教育、游戏、电商、医疗、智慧景区、物流、旅游、移动应用、建筑、政务、汽车等多个行业提供专业技术解决方案,已经助力10万+中小企业成功上云,200万+的开发者使用腾讯云云计算服务器应对各种应用场景。

根据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注:2004年6月16日在香港主板上市,代码为00700.HK)公开的2018年至2020年的业绩报告显示,2019年,腾讯云业务付费客户数超过100万,2018年腾讯云业务收入达人民币91亿元,2019腾讯云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70亿元。

根据国际知名研究机构Gartner(高德纳咨询公司,注:全球权威的IT研究与顾问咨询公司,成立于1979年,总部设在美国)2020年发布的最新云计算市场数据显示,在全球市场中,腾讯云市场份额排名至全球第五名,腾讯云在国内电商类公有云服务中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在全球及亚太市场增速均超过了100%;

在亚太地区,腾讯云市场份额排名第四,增速亦达107.3%。

截至目前,腾讯云已进入东南亚、日韩、北美、欧洲等市场,基础设施覆盖全球五大洲26个地理区域。

根据国际知名数据公司IDC发布的报告显示,腾讯云在电商类公有云服务、视频云流量、游戏类公有云服务、社交资讯类公有云服务、交通出行类公有云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

在游戏行业,服务了超过70%的游戏公司;

在视频行业,腾讯云渗透率达到90%,截至目前,腾讯云金融领域有6000多个客户,包括150多家银行客户及多家证券、保险公司等。

自2013年以来,《中国新闻社》、《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经营报》、《新华日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第一财经日报》、《互联网周刊》、《中国企业家》、《中国信息安全》、《通信企业管理》、《互联网周刊》、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等全国报纸、期刊、网站等众多新闻媒体平台对两原告提供的腾讯云服务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经国家图书馆检索,相关报纸文献7349篇,期刊文献2682篇。

为推广宣传腾讯云商标服务,两原告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

自2013年以来先后组织参加2013年腾讯合作伙伴大会、2013年互联网大会云计算与物联网高层论坛、2014年腾讯全球合作伙伴大会、2015亚太CDN峰会、2015可信云服务大会、2015年腾讯云渠道伙伴合作大会、2015年第七届中国云计算大会、2016年腾讯“云+未来”峰会、2017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2017年腾讯云全球合作伙伴大会、2017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2018年物联中国年度盛典、2018年中国国际数字娱乐产业大会(ChinaJoey)、2018年KubeCon+CloudNativeCon(云原生)大会、2018年中国IPv6发展论坛、2018年腾讯云+社区开发者大会、2018年腾讯“云+未来”峰会、2019年全球电竞运动领袖峰会、2019年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2019年中国人工智能峰会、2019年腾讯云政务合作伙伴生态大会等。

两原告还通过在互联网平台投放媒体宣传视频、投放户外广告、在机场设立独立式刷屏广告、召开产品发布会等方式对腾讯云系列商标进行广告推广宣传,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年在美国纽约时代广场纳斯达克大屏上发布广告宣传视频,此外,两原告还通过开展校园活动、通过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对腾讯云系列商标进行大量的广告推广宣传。

2013年以来,两原告及腾讯云系列商标服务先后取得多种专业认证及社会荣誉,其中专业认证多达70多项,包括:国内首家国际标准组织ISO27001:2013认证、ISO9001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NAB(美国注册机构认可委员会)CSASTAR云安全认证、欧洲云计算服务供应商联盟(CISPE,CloudInfrastructureServicesProvidersinEurope)个人数据保护行为准则认证、可信云服务认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工信部ITSS认证、数据中心联盟大数据产品能力认证、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多项专业认证。

此外,两原告及腾讯云系列商标服务还获得多项社会荣誉,其中腾讯公司获得2013年获中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2014年荣获中国互联网年度最佳雇主、2015年上榜中国企业国际传播力并排名第三、2016年腾讯获得世界品牌500强、2017年腾讯上榜中国大陆创新企业百强名单、2014年-2018年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

腾讯云公司也获得众多社会荣誉,包括2015年GITC全球互联网技术大会荣获2015年度GITC最佳服务提供奖、2017年荣获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2017年度中国混合云最佳用及混合云最佳服务商、2018年荣获福布斯《2018年中国50家最具创新力企业》、2019年荣获最佳出海云服务商奖、2019年荣获2019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治理联盟“优秀技术支持单位”称号、2020年腾讯云公司成为云原生产业联盟理事会员单位等。

腾讯云系列商标服务获得多项国际和国内知名奖项,包括2013年中国IDC产业优秀云平台奖、2015年全球云计算权威大会interopcloudconnect云鼎奖大会荣获2013-2014中国领先品牌奖、2015年可信云服务大会荣获可信云20**-2015虚拟网络技术创新奖和视频云服务奖、2017第14届国际文档与识别大会荣获ICDAR竞赛奖项、2018年FreeBuf互联网安全创新大会荣获WitAwards2018年度安全创新产品奖、2019中国人工智能峰会荣获紫金技术创新奖、2019腾讯云IP**技术获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2019年世界物联网博览会斩获物博会创新大奖等。

腾讯公司针对各地不法企业侵犯腾讯知名字号和商标的行为积极维权,其中,(2018)鲁01民初2104号判决,认定侵害“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专用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天津一公司恶意使用“腾讯”公司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并处以3000元罚款。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小飞鱼公司等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产品侵犯了“腾讯”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

(三)涉案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7月19日,原告对被告官网(www.liangrungs.com)进行公证,被告官网网页名标识“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版权所有”,官网联系方式使用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

网站首页面左上角突出使用标识,网页首页面使用“腾讯云商”项目栏标识,点击“公司介绍”项目栏,被告在页面内容中使用“腾讯云”标识;

2020年3月12日,原告对被告微信小程序进行公证。

微信小程序“更多资料”显示开发者为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

微信小程序主页面左上方突出使用“腾讯云商”标识。

(四)其他事实原告腾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注册资本2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

计算机硬件的研发、批发;

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等。

原告腾讯云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14250万元,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经营电信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移动电信、宽带网络的技术服务等。

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

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的销售;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保险信息咨询等等。

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公证费13052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书、(2019)深盐证字第6034号公证书、(2020)深前证字第006976号公证书、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荣誉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第12133297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被告使用“”、“腾讯云商”、“腾讯云”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责任。

(一)涉案第12133297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重点考量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衡量: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荣誉称号反映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于该商标的正面评价,所获得荣誉称号越多,可以证明该商标在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内被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也越高。

原告公司及涉案商标自2013年至今多次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包括腾讯公司获得2013年获中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2014年荣获中国互联网年度最佳雇主、2015年上榜中国企业国际传播力并排名第三、2016年腾讯获得世界品牌500强、2017年腾讯上榜中国大陆创新企业百强名单、2014年-2018年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腾讯云公司获得2015年度GITC最佳服务提供奖、2017年度中国混合云最佳用及混合云最佳服务商、2018年福布斯《2018年中国50家最具创新力企业》、2019年最佳出海云服务商奖、2019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治理联盟“优秀技术支持单位”称号,腾讯云系列商标服务获得2013年中国IDC产业优秀云平台奖、2013-2014中国领先品牌奖、2014-2015虚拟网络技术创新奖和视频云服务奖、WitAwards2018年度安全创新产品奖、2019中国人工智能峰会“紫金技术创新奖”、2019腾讯云IP**技术“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2019年世界物联网博览会“物博会创新大奖”等。

上述事实证明,涉案商标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及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在全国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涉案第12133297号商标于2014年7月获得核准注册后由原告公司一直在相关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技术服务及商业活动作为商标使用。

经过多年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广告宣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已经熟知,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3.该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原告多年来,一直注重涉案品牌的宣传,通过多种广告形式在全国期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

上述事实证明,原告通过多年持续的广告宣传,提升了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认可度。

4.该商标被侵权和受保护情况。

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

侵犯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多次发生,也从另一侧面反映该商标的认知程度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原告使用销售腾讯云服务的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市场排名来看,腾讯云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均达到百亿规模,腾讯云服务的付费客户已经达到100万,腾讯云业务国内市场排名第二、国际市场排名第五。

在电商类公有云服务、视频云流量、游戏类公有云服务、社交资讯类公有云服务、交通出行类公有云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品牌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涉案“”商标系原告腾讯云的企业字号,“腾”有奔跑、跳跃之意,“讯”指消息、信息亦有迅速之意,“腾讯云”一词在词典中并无具体含义。

“”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已经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的认知,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产生了极强的区别性。

因此,涉案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其所具备的较强识别功能,增强了该商标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为企业创造了高收入、高利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其相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

因此,原告使用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等第42类服务上的第12133297号“”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二)关于被告使用“”、“腾讯云商”、“腾讯云”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1.被告在提供广告设计服务时使用“”、“腾讯云商”、“腾讯云”标识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被告在官网页面使用“”、“腾讯云商”、“腾讯云”,在其微信小程序上使用“腾讯云商”标识。

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腾讯云”为标识的主要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者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行为属于第35类广告策划领域,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第42类通讯服务领域,虽然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但是被告使用“腾讯云”、“腾讯云商”等标识的行为,能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腾讯云”、“腾讯云商”标识的广告时,会对该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该标识的服务系原告提供或被告使用该商标获得了原告许可,或者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商标与原告企业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云商”、“腾讯云”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被告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腾讯”为原告腾讯公司的字号,这一字号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腾讯云”为原告腾讯云公司的字号,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和宣传,该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认可。

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公司,且原告的涉案“”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

因此,山东腾讯云营销公司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其他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请,因原告在本案中证明涉案其他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不充分,对涉案其他商标涉及驰名跨类保护的诉请,暂不予认定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www.liangrungs.com、涉嫌侵权的微信小程序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考虑到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被告行为系借助原告商业信誉,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降低,且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本院对该请求不再另行判决。

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欠缺原告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声誉、涉案商标的驰名性、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涉案12133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云”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四、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800元,被告山东腾讯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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