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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文具店、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190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文具店、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文具店;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190号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343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池娜,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文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杨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文具店、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

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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